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安全運行,日前,合肥市制定了《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市民可登錄“合肥政府法制網—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見”專欄,提出意見。


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


    據了解,合肥市從2007年開始在濱湖新區探索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目前合肥地下綜合管廊已形成廊體近50公里。此次征求意見稿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也有明確規定,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按照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舊城區可以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統籌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在建成的地下綜合管廊中預留位置的地下管線,應當納入地下綜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向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政策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軌道建設應做好對既有管線的保護


    近年來,合肥市軌道建設如火如荼,可能對既有管線有影響。為此,征求意見稿明確,軌道建設、人防工程、地質勘探等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施工活動,可能影響到既有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內及影響區域的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與既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需要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應急措施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志;傾倒污水、施工濁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擅自接駁地下管線;其他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建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征求意見稿規定,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地下管線信息共享,推進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實時監測,并負責組織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技術規范。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本單位的地下管線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應當采用地下管線覆土前竣工測量、補測補繪等方式及時更新。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對權屬不明、廢棄或缺漏地下管線進行補測補繪,并同步更新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道路地形圖及其地面建筑三維模型等信息。


未查明既有地下管線現狀擅自組織施工的最高罰款10萬元


    征求意見稿明確,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委托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未進行定位放線的,不得組織施工。如果建設單位未進行定位放線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未按照規定查明相關區域既有地下管線現狀信息擅自組織設計和施工的;未與既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的;未按照規定委托測繪單位開展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未按照規定申請規劃核實的;未按照規定申請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驗收的;未按照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合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