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
PPP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伙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采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于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絡等通訊事業等。
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應用越來越廣泛。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1、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于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 2、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于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 3、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于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4、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1、對于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2、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3、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EPC工程總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后,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1、業主把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托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2、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3、由于采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1、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控制; 2、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3、由于采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項目管理承包。指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包括進行工程的整體規劃、項目定義、工程招標、選擇EPC承包商,并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進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參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階段的具體工作。
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的分離,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爭領域,只不過初步設計是由PMC完成的。
1、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 2、有利于建設項目投資的節省; 3、該模式可以對項目的設計進行優化,可以實現在給項目生存期內達到成本最低; 4、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于承包商獲得對項目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施工工期, 在高風險領域,通常采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 1、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變更權利有限,協調難度大; 2、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于能否選擇一個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 3、該模式通常適用于:項目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引入PMC可確保項目的成功建成,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項目;工藝裝置多而復雜,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項目。 DB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國際上也稱交鑰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國稱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Design-Construction)。是在項目原則確定之后,業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這種方式在投標和訂立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設計-建造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他首先選擇一家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后采用競爭性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DB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降低項目的成本和縮短工期。然而,業主關心的重點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實施。同時,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可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
1、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項目規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 2、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 3、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價。國外經驗證明:實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價10%左右; 4、有利于進度控制,縮短工期; 5、責任單一。從總體來說,建設項目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總承包商對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 1、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 2、承包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 3、質量控制主要取決于業主招標時功能描述時的質量標準,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 4、時間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專門的險種; 5、方式操作復雜,競爭性較小。
DBB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指由業主委托建筑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后再進行設計。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后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并組織實施。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1、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 2、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 3、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于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采用這種模式。中國目前普遍采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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