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增量土地已無空間的情況下,地下空間將成為城市發展的重要空間資源。6月27日,深圳市規土委起草的《深圳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深圳地下空間規劃體系、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增加了地下建設用地協議出讓的情形。
深圳市規土委介紹,2008年,深圳出臺了《深圳市地下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地下空間辦法》),構建了地下空間管理規范化
的基本框架和制度體系。然而,面臨新的發展形勢,仍然存在多頭管理和管理缺位、地下空間規劃法定地位不足、地下空間建設管理和互聯互通機
制不健全、基礎信息掌握不足等問題,修訂已成必然。
1、地下空間管理信息共建共享
對于地下空間的開發方向和利用導向,本次修訂明確了兩方面內容:一是地下空間是地面空間的重要補充,主要為地面空間提供基礎性服務設
施,按照公共項目優先原則,以及各類地下工程和設施的功能特點、投資成本、施工便利等因素,明確了地下工程和設施的優先安排順序,應優先
安排市政基礎設施、人民防空、防災減災、地下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二是出于安全、健康等原因,住宅、中小學教學用房、幼托和養
老活動等功能不得設于地下。但禁止的是住宅、中小學教學用房、幼托和養老等功能不能安排在地下,在符合地下空間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
下,居住、學校、幼托、養老等用地內的相關輔助設施可以安排在地下。
地質基礎條件、地下空間建設現狀、地下空間規劃、地下管線、綜合管廊、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審批等數據信息,是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的重
要依據,也是地下空間日常維護和地下搶險救災所必需的基礎性信息。本次修訂明確提出由深圳市政府建立地下空間綜合信息平臺,將地下空間的
有關信息納入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地下空間管理信息的共建共享。
2、分類型明確地下空間出讓年限
《辦法》中還規定了關于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取得的條款,增加了地下建設用地協議出讓的情形,明確了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
場等公共用地,或連接兩宗已設定產權用地的地下公共連通空間,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讓,且允許配建不超過通道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二十的經
營性建筑。《辦法》還明確了分類型地下空間的出讓年限。單建式地下空間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的用途類別分別確定。結建式地下空間
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
不一致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確定。
從集約節約地下空間資源角度出發,明確了附著于交通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且受客觀條件制約,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經營性地下空間才能協議
出讓。原《地下空間辦法》規定了地下交通建設項目及附著于地下交通建設項目開發的經營性空間,可以協議方式出讓給地下交通項目使用權人。
交通建設項目形成地下空間,特別是經營性空間,原則上應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但考慮到其形成和利用的特殊性,
本次修訂還要求滿足受客觀條件制約,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經營性地下空間才能協議出讓。
【文章來源:南方日報】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世紀城路1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