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線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檔案管理等各個環節都與其安全運行息息相關,為此,各地針對城市地下管線“全流程”進行立法,為城市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提供司法保障。

確保地下管線有序建設
為避免地下管線無序建設,福建省泉州市制定《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辦法中所稱的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照明、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各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敷設上述管線的管塊、管溝或者綜合管廊。
辦法要求建立地下管線建設滾動項目庫、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同時,辦法明確不得擅自挖掘主體工程敷設地下管線的4種情形,分別為:按照年度計劃,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已經建設綜合管廊且管線應當入廊的。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在運行維護管理上,辦法明確管線遷移、變更、廢棄的處置要求,對管線搶修、窨井蓋管理以及危害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禁止行為等作出規定。
為了推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辦法單獨設置綜合管廊專章,重點對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建設區域、入廊要求、養護責任、有償使用等作出規定。如,城鎮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暫時不具備同步建設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空間。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安全、技術條件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建設管線。
嚴格地下管線檔案管理
地下管線檔案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等工程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檔等各種載體的資料。完善地下管線檔案,將在應對突發事件及防災、救災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為解決地下管線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探索建立地下管線檔案綜合化、法治化、信息化管理模式,以系統性、專業化的地下管線檔案管理助力城市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陜西省延安市總結相關管理經驗,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并施行《延安市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確保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辦法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更新、維護工作。
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是規范施工、保證管線安全的必要環節,能夠在實踐中發揮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作用,同時督促建設單位重視建設項目地下管線資料科學收集、整理,從而實現管理和應用相銜接。辦法明確,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開挖、爆破、鉆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清該施工項目地段及毗鄰區域內的地下管線情況。
辦法指出,地下管線檔案的收集整理按照工程進度的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在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由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線檔案驗收材料目錄及聯合驗收相關要求;第二階段是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三階段是地下管線工程在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提請行政審批機構進行聯合驗收和綜合驗收,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30日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將數據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規范地下管線運行維護
在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過程中,存在“重地上、輕地下”“重建設、輕管理”“重使用、輕維護”以及城市道路反復開挖等問題。江西省撫州市堅持問題導向,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制定《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在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原則,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將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重大事項。
為了避免因為城市地下管線導致城市道路反復開挖問題,條例明確,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需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綜合管廊是容納城市地下管線的公共隧道,建設綜合管廊可有效杜絕因管線鋪設或維修而導致的“拉鏈路”以及各種架設在空中的線路形成的“蜘蛛網”現象。為了推進綜合管廊建設,條例創新管理理念,針對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項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條例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設,穩步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建設。城市新城區建設應當同步規劃綜合管廊。老城區改造應當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尚不具備綜合管廊建設條件的,應當逐步將架空線路改造為地下管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綜合管廊。
同時,條例要求,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要按照城市地下管線綜合檔案信息系統的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與城市地下管線綜合檔案信息系統實現對接,做到信息即時交換,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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