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正式印發《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范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在污染治理領域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激發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治理的積極性。
《辦法》明確了污染治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支持范圍、申報流程、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規定,為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在污染治理領域的科學、合理、高效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據《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將重點支持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重點領域環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節水等方向。
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污染治理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按照科學、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緊緊圍繞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統籌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堅持“一錢多用”,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過程中符合條件的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統籌支持各地城鎮污染治理項目建設,向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涉及地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綠色產業示范基地等傾斜。已有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明確支持的項目不在本專項支持范圍。
第六條 本專項重點支持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重點領域環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節水等方向,重點支持內容包括:
(一)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轉運體系建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和提標改造,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等項目。
(二)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等。支持電鍍、皮革、有色金屬、印染、制藥等涉重金屬行業及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先進清潔生產技術示范項目。
(三)重點領域環境治理。支持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治理、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項目。支持國家批復的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
(四)水污染治理和節水。支持城鎮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設施及城鎮污水管網新建和改造,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關鍵材料裝備示范工程,重點行業節水改造,礦井水等非常規水利用設施,中央和國家機關節水改造等項目。
(五)其他。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建設,包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項目建設等。以上支持范圍中,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改造和重點行業節水改造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15%控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支持資金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20%控制,其他建設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60%、70%、70%控制,單個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 1億元(全額補助的地區除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項目原則上全額安排。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區的建設項目,安排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申請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申報時應明確提出,并附政策依據及證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縣、南疆四地州、甘肅臨夏州、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區項目原則上全額補助。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區標準執行,兵團向南發展項目按南疆四地州標準執行。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工作任務需要,確定當年具體支持項目范圍和要求。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中央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單位)是本專項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支持范圍和申報要求等,及時組織開展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
中央和國家機關項目按照權限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匯總申報,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全國政協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自收自支單位)、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項目由各部門征求國管局意見后匯總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編制年度計劃時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九條 申請投資資金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項目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工藝方案、產品方案、設備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項目投資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表、投資估算表等。
(七)項目建設資金保障情況。包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項目實施進度。包括項目總體進度安排,以及項目已完成的建設內容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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