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地下管線挖掘工作,徹底扭轉“重主體輕配套、重地上輕地下”的觀念,保障地下管線工程有序建設,21日,我市下發了《長春市城市地下管線挖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需報市政府批準,并按照恢復道路費用標準的兩倍交納道路挖掘復原費。

  

此外,《辦法》中還規定,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突發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搶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向市建委、市公用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報告,并在1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因城市地下管線泄漏、爆裂等事故損壞其他市政設施的,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先行承擔修復責任。

  

在繁華路段和主要街路應當安排夜間施工,確需白天施工的,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間。影響交通橫斷挖掘路面的復原工程應當安排在夜間施工,5時開放交通。橫斷挖掘路面的應在24小時內恢復完畢,暫時無法恢復的,需用鋼板覆蓋;其他道路挖掘,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3日內恢復完成,挖掘超過100平方米的,應當盡快復原,一時無法復原的,應當采用相應臨時措施(如鋼板覆蓋),保證路面暢通。

  

路面恢復施工時,應當遵守道路施工相關技術規程。嚴禁雨天進行瀝青混凝土施工。冬季修補掘路面層,可采用混凝土預制砌塊,或冷拌瀝青混凝土修補平整,可在氣溫轉暖后再做二次修復。

  

對于違反《辦法》的相關單位及人員,要按照相關法規,嚴管重罰。

(來源:長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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