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張家口市發布張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張家口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轄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統稱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簡稱排水許可)工作,以及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許可活動的指導監督。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機構承擔排水許可管理的具體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排水許可活動的監管執法等工作。

市、縣區行政審批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具體負責所管轄區域內排水許可證的實施,包括申請、核發、變更、延續、注銷與撤銷等工作。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和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排水許可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但位于居民小區內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排水戶仍需按本辦法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污分流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第二章 許可申請與核發

第六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由排水戶向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提出。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建成或具備獨立排水設施的,可以由排水戶單獨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七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已修建完成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

(五)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排水戶應按照以下程序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一)申請。排水戶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許可申請表(附受委托排水管理機構的現場確認意見書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書);

2.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3.排水水質、水量檢測達標承諾書;

4.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僅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提供,自動檢測項目應當包括水量、CODcr和NH3-N等);

5.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監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6.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報告需申請人現場出示);

7.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當場受理。

(三)審查。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四)決定。經審查符合本條第一款要求的條件的,可當場向申請人下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核發排水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下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應當辦理臨時排水許可,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臨時排水許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章 變更、延續與注銷

第十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排水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 排水戶辦理其他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副本(原件);

行政審批部門收到排水戶變更申請應當當場受理、當日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排水其他事項變更后原許可有效期、發證日期不變。

第十二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符合下列條件,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一)排水戶排水許可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更;

(二)排水戶未受到排水相關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排水戶申請排水許可證延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排水許可延續申請表(附受委托排水管理機構的現場確認意見書和城鎮排水部門審核意見書);

(二)排水戶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等說明材料;

(三)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達標承諾書;

(四)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副本(原件);

行政審批部門審查資料齊全,應當當場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出具審核確認意見書后,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行政審批部門可不再進行審查,直接辦理準予延續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法注銷排水許可:

(一)排水戶終止經營活動或者關閉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施工臨時排水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已完工的;

(五)因許可內容變更已重新申請的,原許可應予注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審批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七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五)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七)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八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建設污水排放口、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并定期清疏維護,保障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水。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建立排水戶臺賬,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時共享。對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可以將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管理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現場核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并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排水管理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以及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定期監測不得收費。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和水質、水量定期監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條 沒有行政處罰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受委托的排水管理機構檢查中發現排水戶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查處:

(一)排水戶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

(二)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三)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四)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

(五)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

(六)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

(七)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

(八)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應根據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

(一)工業、醫療類排水戶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建設相應污水處理設施;

(二)建筑工地、洗車場排水戶應建設沉砂池(沉淀池);

(三)餐飲、食品加工類排水戶應設置隔油設施。

未納入許可管理的其他行業應根據所排放污染物對排水設施的不利影響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收集、輸送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第三十一條 在主城區內,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分別委托橋東區市政工程管理處、橋西區市政工程管理和張家口市鴻澤排水有限公司為相應排水設施權屬范圍內的專門排水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