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發布《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從儲運服務、運行調度、應急保供和監督管理四個方面明確了各主體在產供儲銷體系建設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專家認為,《辦法》實施后,將為我國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和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是深化天然氣管網運營機制改革的突破性探索,是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完善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同時有助于確保我國冬季天然氣保供工作順利進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發布《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從儲運服務、運行調度、應急保供和監督管理四個方面明確了各主體在產供儲銷體系建設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專家認為,《辦法》實施后,將為我國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和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是深化天然氣管網運營機制改革的突破性探索,是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完善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同時有助于確保我國冬季天然氣保供工作順利進行。

各責任主體明晰 與產供儲銷系統一脈相承

《辦法》中明晰了各主體的責任和作用,實操性強,與我國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建設一脈相承。關于應急保供,《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天然氣應急保供指揮。國家管網集團負責全國天然氣應急保供協調調度。各地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民生用氣保障的主體責任,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天然氣應急保供。供氣方負責保障天然氣資源供應,履行合同,配合應急保供。用戶履行合同,配合應急保供。”《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省(區、市)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區域 3 天日均消費量的地方天然氣應急儲備。受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委托,國家管網集團儲備并管理一定量的國家天然氣應急儲備,并配套新增采氣及輸送能力。”《辦法》第二十三條中明確“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下,國家管網集團牽頭制定全國天然氣應急壓減預案,掌握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天然氣應急壓減預案、供氣方可中斷用戶壓減預案。”《辦法》還明確,管網運營企業承擔保障天然氣管網設施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公平提供運輸、存儲等服務。

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董事、副總經理付少華表示,《辦法》中對管網設施第三方開放與運行機制、保供責任劃分與實施辦法、監管規則和內容等方面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可操作性強。特別是在應急保供方面,對天然氣保供市場主體責任中存在的模糊點和空白點首次提出明確規定,能夠及時有效的應對即將來臨的冬季用氣高峰。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工商管理學院教授劉毅軍表示,國家管網集團成立運行以來,“全國一張網”建設進程明顯加快。如今,該《辦法》出臺,為“全國一張網”的運行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規范。該《辦法》從管網設施常態化運行調度到應急保供管理兩個方面做出詳細的規劃,明確了政府、企業和市場各自的角色、責任和需要發揮的作用,實操性強,有利于推動天然氣管網設施更加安全、穩定、合理、高效的調配,進一步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運行調度剛柔并濟 市場作用體現

“在運行調度管理方面,《辦法》的規定既有剛性又有彈性,既符合現階段管網運行實際,又充分發揮了市場作用。”付少華表示,交易中心將充分發揮自身作用,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辦法》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托運商應當保障管網設施進出氣量平衡”,并明確了具體的氣量差值比例要求。同時在第十六條中提出“管網運營企業可在允許額度內為托運商提供不平衡氣量借氣服務;可利用自有儲氣設施為托運商提供不平衡氣量存氣服務。”“使用不平衡氣量借氣方須在7日內向管網運營企業還氣,逾期未還的,管網運營企業可扣減使用方相應數量的下載氣量。對無法通過扣減還氣的,管網運營企業可通過交易中心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代購氣量,費用由使用方全額支付。推動建立第三方氣量平衡輔助服務市場。”“使用不平衡氣量存氣方須在7日內提取存氣,逾期未提的,管網運營企業可扣減使用方相應數量的上載氣量。對無法扣減上載氣量的,管網運營企業可通過代儲或在交易中心采取公開拍賣方式代銷氣量,與使用方據實核算,費用由使用方全額支付。”

劉毅軍表示,在運行調度方面,《辦法》第十六條中提到,推動建立第三方氣量平衡輔助服務市場,通過交易中心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代購氣量、公開拍賣方式代銷氣量。這些做法是引入市場化機制來促進管網平衡的創新探索,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保障管網設施進出氣量平衡。

監督管理科學有力 促進公平開放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國家天然氣管網設施托運商準入標準,國家管網集團依照標準確認合格托運商,合格托運商名單應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相關監管。”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國家天然氣管網設施容量服務分配規則,國家管網集團依照規則開展容量服務分配,年度及以上容量服務分配結果應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相關監管。”第三十二條提出“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組織對管網運營企業、托運商、供氣方、用戶建立信用信息記錄、共享、公示等制度,依法依規實施信用監管。”

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天然氣市場研究所所長陳蕊表示,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發改委和有關部門對國家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實施監督管理,特別是在托運商準入標準、管網設施容量服務分配方面明確提出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有利于保障基礎設施的公平開放,進一步加強與托運商、資源用戶之間的合作,提升天然氣管輸服務質量和水平

付少華表示,有關部門這一系列科學有力的監管措施,有助于提高管網設施利用效率,促進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規范管網設施開放行為,維護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


本文來源 | 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

本文作者 | 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