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司法部發布“關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再次明確了“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強制性。盡管在建筑工程中,抗震支吊架已開始強制使用,但是很多工程朋友對此還比較陌生,因為一直以來建筑在設計中基本不考慮機電的抗震,抗震支吊架也從沒用過。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了,建筑機電工程在抗震領域已有了國家標準,其中明確規定了抗震支架的設置和設計。
重點內容:
- 沒有設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違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建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違反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 規定監督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 出臺背景之一:工程抗震產業發展、技術研發等需要相關政策支持
- 建設工程需要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個也不能少,改造將成為下一個經濟增長點)
- 搶險救災、臨時性建設不適用、軍事工程適用有關規定,農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應當執行。
- 施工單位違反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4%罰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設計單位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施工單位未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隔震減震裝置屬于主體結構施工,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PS:抗震支吊架也不知道算不算隔震減震啊)
-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
- 超限高層建設單位應當在初設階段將設計文件報送省級住建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推廣目錄
一是:部分建設工程執行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不嚴格,存在安全隱患。二是:大量老舊建設工程、農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應對地震風險能力不足。三是: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鑒定加固等責任體系不完善。四是:建設工程抗震產業發展、技術研發等需要相關政策支持。
一是:規定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危險地段。二是: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施工、監理、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各方責任。三是: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二是:規定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規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一是:規定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工程抗震性能。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發放實用抗震技術圖集,加強指導和服務。三是:規定農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應當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一是: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改造計劃,并給予政策支持。二是:規定國家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產業發展和新技術應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加強技術人員培訓。
一是:規定監督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二是:規定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將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