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中央在皖及省屬重點企業:

    

  •      現將《安徽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同時,為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我辦組織編制了《安徽省有限空間作業中毒窒息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明白卡”》,隨文一并印發,供各地各部門參閱。



                                              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9月8日


           

                   

                  安徽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或受限空間,下同)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安徽省境內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適用本暫行規定。


本暫行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

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  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包括但不限于礦山、危險化學品、煉油、冶金、建筑、電力、造紙、造

船、建材、餐飲、食品加工、市政工程、環保工程、城市燃氣、污水處理、特種設備、通信施工、畜禽養殖等

行業領域。


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船艙、貯(槽)罐、塔(釜)、冷藏箱、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密

閉或半密閉設備;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

(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地下有限空間;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氣調庫

)、糧倉、料倉等地上有限空間。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對本行業領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調整并公布本行業領域有限空間目錄,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有限空間目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

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六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風險辨識評估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及演練制度;

(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

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

、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

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

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區域結構穩定性、是否有觸電、燙傷、凍傷等危

險。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四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

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

或者置換。


第十六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

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七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

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八條  進入有限空間救援前,應當確定行動路線,并明確緊急撤離信號、方式和途徑。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

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七)易燃易爆場所或者環境下,嚴禁使用機械切割、破拆,防止引發爆燃、爆炸等。


第二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

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

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

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生產

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

促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

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工作臺賬,落實各項安全防范

和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炭、電力、油氣長輸管道等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

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煤礦山和船舶制造等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依法作出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

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

理。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牧、養殖企業、沼氣池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依法作出處理。


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有

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領域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

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對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排

查治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及其監督管理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

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

隱患排除后,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三十條  對于有限空間生產安全事故,經上級政府同意后,進行提級調查。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由省級調

查,造成1—2人死亡的由市級調查,對發生事故的單位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明白卡”


地下室、管道井、容器內部、污水池、化糞池、沼氣池、腌漬池、紙漿池、市政管道等各類有限空間,在清淤

清污和檢維修作業過程中極易造成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和缺氧窒息事故。血的教訓告訴我們

,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范刻不容緩!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循以下六項原則:


1、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票審批制度。凡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執行作業票審批制度,不批準就嚴禁作業!

批準后,明確有限空間現場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及檢測人員的職責,提前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

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嚴禁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進行作業。同時在受限空間作業點附近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

標志標識。

2、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企業,應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

后作業”的原則,未經通風和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

,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

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檢測標準與檢測工作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應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重新通風和檢測后方可進入。

3、采取可靠隔斷(隔離)措施。必須采取可靠隔斷(隔離)措施,將有限空間與其他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

或其它空間隔離。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有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

置換,并達到相關要求;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

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4、有足夠的照明。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存在可燃性氣體的有限空間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及照明應符合防爆要求。企業應根據有限空間作業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和危害程

度,依據相關防護標準,為作業人員配備個體防護裝備并確保正確穿戴與使用,尤其是必須拴帶救生繩!

5、個人防護器材裝備要齊全可靠。在缺氧或存在有毒物質(氣體)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

;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工具(照明);在有酸堿等腐蝕性

介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在產生噪聲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配

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6、任何情況下嚴禁盲目施救。在中毒窒息事故發生后,由于事發單位和現場人員缺乏基本的應急常識和自救互

救能力,缺失個體防護器材和應急裝備,在沒有弄清致害因素,也沒有采取可靠個人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施救

,導致傷亡擴大。正確的做法是在做好個人防護措施情況下現場緊急施救,同時報告上級請求專業救援。


生命只有一次,事故不能彩排!

請不要再用生命去檢驗安全規范、操作規程,

牢記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范,

牢記安全第一!



                                                 來源:安徽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