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原建設部頒布《關于在房地產開放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以來,工程擔保制度的建設和應用一直是住建部門的工作重點。從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年度工作要點來看,自2009年的“繼續推行工程擔保制度”、2010年的“推動工程擔保制度發展”,至2019年的“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工程擔保制度的應用工作一直穩步推進。

此次《意見》的出臺,既是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2019年工作要點》中“出臺《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落實,也是對住建部2018年7月《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落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住建部與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文,將聯袂相關主管部門進一步發揮工程擔保的綜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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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與發改委的聯合工作集中于《意見》適用范圍中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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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與財政部的聯合工作集中于現金保證金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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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與人社部的聯合工作主要體現在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以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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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與人民銀行的聯合工作主要體現在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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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與銀保監會的聯合工作則基于擔保保證人的豐富,呈現在擔保市場監管中。

具體而言,《意見》在工作目標與頂層設計上體現出的三大亮點,尤其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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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體開展業務,促市場公平競爭

呼應《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的“從事工程擔保的保證人應為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機構、保險機構”,《意見》在工作目標中明確: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此次《意見》將保險機構正式納入保證人范疇,是響應市場需求、接軌國際慣例的積極舉措:縱向來看,保監會早于2013年年底解除了對保險公司涉足工程擔保業務的禁令,浙江、福建等省也自2014年開始試點工程保證保險;橫向來看,在美國、加拿大、英國、韓國等國家,工程保證保險皆占據了本國擔保市場份額的半數以上。

保險作為專業的風險經營者,在轉移、分擔、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中具有天然優勢。其加入將有助于培育保證人市場,推動工程擔保市場形成公平競爭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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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舉措齊抓共管,助風控創新升級

除了引入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外,《意見》還以“工程擔保保證人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能力顯著增強”為工作目標,對工程擔保保證人的專業能力提出了嚴格要求:工程擔保保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在此基礎上,工程擔保保證人還應加強風險控制能力建設、完善風險防控機制。

具體而言,一方面《意見》首倡“支持工程擔保保證人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單位開展深度合作”。這將聯合發改委作為工程咨詢主管部門、住建部作為工程監理主管部門在工程監管中的作用,鼓勵工程擔保保證人攜手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創新工程監管與風險化解模式。

另一方面,《意見》以信用為支撐,支持擔保人將承保過程中發現的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函、建設單位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責任等情形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繼而探索將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直接應用于工程擔保,通過信用機制推動工程擔保風險防控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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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工程擔保,電子保函添新力

圍繞“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明顯提升”的工作目標,《意見》貫徹《征求意見稿》“創新監督管理方式”中的“積極發展電子保函”要求,同時緊密銜接了5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的“推動電子擔保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應用,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要求。

相較紙質保函,電子保函在替代現金保證金上更具優勢:操作程序來看,電子保函免去了前期開具及后期退還等繁瑣手續,將辦理時間自1-2個工作日壓縮至3分鐘;管理效率來看,電子保函使用的CA證書能夠從源頭確保投保人的真實性和唯一性,電子保函的全程保密及全程電子留痕屬性更能夠從根源防范數據泄露安全問題;監管效能來看,電子保函能夠實時提供可監測的動態數據,顯著防范圍標、串標行為的發生。

在《意見》提出的“推進‘互聯網+’工程擔保市場監管”方面,電子保函同樣別具優勢:基于電子保函應用數據形成的交易大數據,將有利于市場的規范化管理,助力監管方式升級。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機構在發展電子保函上具備天然優勢且已占先機:保險經營全過程與數據密不可分,保險行業的信息量也顯示其已經進入大數據時代。7月起于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正式上線的工程建設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平臺便是保證保險的最新應用。也期待隨著電子保函的加速普及,保險保函這一當前發展最快的工程擔保形式,能夠發揮更大的風險防控、市場監管功用。


文章來源:【工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