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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網建設、城市地下空間集約利用、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城市排水防澇及水生態修復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
財政部負責制定補助資金支出的標準和分配要素,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的資金安排建議,確定補助資金年度規模和分配方案,并撥付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有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督促地方做好相關實施工作等。
第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籌集并落實地方支持資金,將預算和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實施方案編制論證并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等,加強預算績效管理等。
第六條 補助資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項:
(一)海綿城市建設試點;
(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
(三)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示范;
(四)中西部地區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
第七條 補助資金整體實施期限不超過5年,各支持事項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相應確定實施期限。
海綿城市建設及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每批次實施期限3年,到2018年底全部到期結束,2019、2020年開展政策收尾有關工作;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示范2018年起分批啟動,2020年底全部到期結束;
中西部地區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2018年啟動,2021年底到期結束;
財政部每年編制年度預算前,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補助資金支持項目合規性、有效性進行評估評價。根據評估結果區分不同情形,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作出取消、調整、整合、繼續執行等處理。
第八條 補助資金根據不同支持事項采取不同方式進行分配。
海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按照既定補貼標準對試點城市給予定額補助(海綿城市試點:直轄市6億元/年、省會城市5億元/年、其他城市4億元/年;地下綜合管廊試點:直轄市5億元/年、省會城市4億元/年、其他城市3億元/年)。試點期滿后,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每批次綜合評價排名靠前及應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額補助總額的10%給予獎勵。
黑臭水體治理示范通過競爭性評審等方式確定示范城市。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共同印發申報通知,通過組織專家資料審核、現場公開評審,確定年度入圍城市。中央財政對入圍城市給予定額補助,根據入圍批次,補助標準分別為6億元、4億元、3億元。
中西部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中西部省份上報確定的3年建設任務投資額,按因素法分配資金,并按照相同投資額中西部0.7:1的比例,對西部地區給予傾斜。某省份年度獲取資金額度=年度資金總額×某省3年建設任務總投資額×中西部調節系數/Σ(中西部省份3年建設任務總投資額×中西部調節系數)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商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確定年度重點支持領域及資金額度,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將補助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預算下達文件需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文件形成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預算后,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屬于引入社會資本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用于與支持事項直接相關的工程項目建設,嚴禁用于修建樓堂館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購置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及其他與支持事項非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依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對地方的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下一級政府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使用及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審批管理各環節相關人員存在以下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競爭性程序等相關規定,干擾公平公開公正確定支持對象的;
(二)分配資金超出實施方案范圍及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申請、撥付、管理專項資金的;
(四)未按相關要求開展督促落實工作,或未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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