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東莞啟動地下管線管理立法工作。記者昨日從市政府官網獲悉,《東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未滿3年不得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

據悉,《東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納入《東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規章立法計劃》。《征求意見稿》對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審批驗收、信息維護管理,以及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入廊原則提出了具體要求。

對比2012年版的《東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審批、驗收環節有了較大的變化。未來的管線審批流程,實行管線“抓兩頭,放中間”的管理工作模式,形成閉環模式,確保對地下空間資源的有效管理。

其中,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擬探討實施聯合驗收制度。地下管線工程依法由政府部門組織的驗收事項,由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核發單位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等管理部門開展聯合驗收,同步審核、限時完成。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

單列章節指導綜合管廊規劃與建設

去年11月,《東莞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2016-2030年)》獲得了第四屆市規委會第二次專項規劃與環境藝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此次《征求意見稿》還單列一章節,通過立法來指導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入廊、維護、保護等工作。地下綜合管廊的實施,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間,集約土地,避免重復開挖。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中心鎮等未來重點發展區域的新建主干道路應當同步建設綜合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擴建、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及軌道交通建設等,逐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凡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地下管線應當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全部進入綜合管廊,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和因技術或安全原因無法納入的除外。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已在綜合管廊中設置管位的管線必須進綜合管廊敷設,相關部門在綜合管廊外不再批準新管位。既有地下管線在改、擴建時應根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逐步遷移入廊。

地下管線不入管廊不予審批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規劃許可,未取得施工許可,未移交工程檔案,不入管廊行為等或將受罰。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在已建成綜合管廊區域,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按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將地下管線入廊的,相關行政部門不予審批,繼續違法建設的,由相關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將地下管線遷移至綜合管廊,所產生的費用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立法背景

穩步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建立健全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機制

據了解,早在2012年8月我市就頒布了《東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高速發展,地下管線基礎設施越來越復雜,地下管線存在問題日益凸顯。

目前,我市地下管線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規劃、建設和管理之間分工不是很明確,職能分散,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維護各自為政,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理已經成為城市發展的一塊“短板”。

因此,我市亟需一部關于地下管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理順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及檔案信息管理之間的關系。《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穩步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建立健全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機制的工作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