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

《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4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事業發展的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經營服務、使用、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其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以及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發展燃氣事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節能環保、智能高效的原則。燃氣的經營和使用,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做到保障供應、規范服務、方便用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發展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燃氣供給調控,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綜合監管制度,普及燃氣使用,優先發展管道燃氣,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意識。


第八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依照章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促進燃氣經營企業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國家天然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儲存設施、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鎮燃氣設施建設,合理布局管道燃氣、瓶裝燃氣供應站點、車船用加氣站等各類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新區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新區建設時規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應當將燃氣管線納入,進行統一建設;舊城區改建時,有條件的應當將燃氣管線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統一規劃建設。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區和舊城區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不得新建瓶組站、小區氣化站;舊城區已建成的瓶組站、小區氣化站,燃氣經營許可期滿后,應當停止使用。

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燃氣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十三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按照規定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天然氣管網及儲氣設施布局,建立健全城鎮燃氣應急儲備制度,規劃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供應預案,確定燃氣應急儲備的布局、總量、啟用要求,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應機制,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發生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優先保障居民用戶生活用氣,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十六條實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依法選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實施機構應當與取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對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方式、范圍、期限,服務質量和標準,以及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等作出約定。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對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項目投資、建設、經營和服務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建立價格或者財政補貼調整機制,保障管道燃氣的質量和服務效率。


第十八條在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特許經營者嚴重違約,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可以終止協議。特許經營協議終止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收回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機構應當告知特許經營者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收回特許經營權:

(一)轉讓、出租、質押特許經營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燃氣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第二十條特許經營協議終止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在新的特許經營者選定之前,實施機構和原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預案,保障燃氣的持續、穩定、安全供應。


第二十一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車船用加氣站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經營瓶裝燃氣應當設立企業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二十年,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對提出使用燃氣并符合使用條件的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