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審批,擅自開挖市政道路,影響市民通行;將污水直接排入雨水口,造成嚴重污染問題;私接市政路燈線路作為私人照明,其行徑令人不齒……這些破壞市政設施的行為,今后將得到有效遏制。

污水直接偷排入雨水井

市政執法中隊查處 七起破壞市政設施行為

自福建省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以來,為進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城市管理局市政執法中隊通過加強對破壞市政設施行為的處罰力度,彌補了之前監管與執法之間的脫節,拉開城市管理提升專項行動大幕,以期建立城市市政設施管理的長效機制。


“自3月20日起,城市管理局市政執法中隊已處理七起案件。”據市市政管理處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其中占用津淮街人行道搭建外墻裝修腳手架、某中學承建圍墻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恢復人行道板材、福建煙草機械公司在普賢路私自開設路口、建南花園物業部在新華北路破路偷接污水管道到雨水口這四起給予開具告知書,責令補辦手續!

  

此外,恒藝公司在江南大街建廠房臨時亂排水,給予嚴重警告,督促其辦理臨時排水許可證;泉秀街東段人行道上未申請設圍墻影響行人通行、安吉路某運營商私自開挖人行道埋設管線這三起給予嚴重警告,督促辦理相關手續!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恢復人行道板材

有了行政執法權 有效監管野蠻施工

“之前沒有行政執法權,最多只能勸導、督促,如今有了行政執法權,亂開挖道路、偷排污水的現象,將得到有效監管。”泉州市市政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之前,在處理違規開挖城市道路的過程中,由于不具備行政執法權,現場制止違規行為并告知需辦理審批程序后,挖掘單位在工作人員離開后繼續野蠻施工。個別單位以補辦手續煩瑣為由久拖不辦;在處理工地違規臨時排水時,大部分工地未辦理臨時排水許可證,未按有關要求建設三級沉泥池,經巡查人員多次督促但成效不佳,大部分施工方仍將泥水直接排到雨水口,造成雨水管道堵塞。

  

據統計,2018年度市政部門共發現違規挖掘城市道路的情況23件,違規占用城市道路的情況9件,違規工地偷排地下泥污水8件,拆除廣告牌15塊,拆除燈桿廣告旗9650塊。對每起事件皆在現場致電市執法局報案,并及時將取證照片、挖掘地點、施工單位、施工項目、挖掘面積等詳細情況上報主管局,對于多次制止仍未改正的,采取函告、強制回填等方式處理。

  

此外,還督促各部門辦理臨時占道、挖掘城市道路審批手續83件;辦理臨時排水許可證42件;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21件。

占道搭建腳手架

偷排亂排污水行為 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

那么,城市管理局市政執法中隊主要行使什么職權?具體處罰范圍有多廣?處罰力度有多大?

  

“凡是破壞城市市政設施的行為,從地上的路面井蓋設施,到頭頂的夜景、路燈,都在我們處罰職責范圍內!”據相關執法人員介紹,目前市政部門管理的城市主干道共計100多條,市政執法中隊工作人員將與市政巡查人員對占用、挖掘、損害城市道路,偷排、亂排污水行為,私設路燈廣告等破壞市政設施的行為進行監管、執法。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偷排、亂排污水行為的查處十分嚴厲,對單位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該負責人指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行政處罰只是一種手段,最終需要各方共同支持,才能維護這座城市的文明與衛生”。

  

“確實需要開挖城市道路的,不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須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審批之后才能動工。”據市政管理處相關負責人透露,目前不少店面、商家,或單位,為了一己之利,隨意開挖路面,有的占用公共道路資源長達幾個月,嚴重影響市容市貌。

  

他還表示,對于獲得審批許可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要做好相關防護措施,施工完了,還必須及時恢復路面原樣,“否則今天你挖,明天我挖,整個城市就成了一片工地”。同時,如果市民發現擅自開挖道路、偷排污水等違法行為,可以撥打市政24小時值班電話,市政人員將第一時間趕往現場核查;一經核查,證實情況確屬市級市政管轄范圍的,將由市政執法中隊對違法者給予嚴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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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文章來源:泉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