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簡稱《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條例》首次在我市地方性法規中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和雨污分流制度作出明確規定,還建立了三項制度,規范了四個領域,明確重點打擊各類破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行為。在立法理念上采用了統籌城鄉、科學前瞻、管建并重、綜合平衡的策略,重點在于為我市打造一部具備現代化中心城市使用功能的、符合新時期水務管理格局的地方性法規。

  

 制定雨污分流管理制度 

雨污分流制度是排水工作的重要內容。我市的合流制污水管網,是城市建設歷史原因造成的,由于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地區范圍較廣,改造任務十分繁重。因此,在《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實施雨污分流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計劃,結合城市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第三十三條對混接雨水、污水管網的行為,規定了排水部門的排查處理責任。

  

倡導海綿城市建設 

《條例》首次在我市地方性法規中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作出明確規定,從根本上提升城市內澇防治能力。在《條例》第六條表述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利用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吸納、蓄滲和緩釋雨水。”“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客觀條件,采取建設人工濕地、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植草溝、屋頂綠化等方式,采用透水鋪裝材料和可下滲結構,吸納、蓄滯、緩釋雨水。”

  

 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機制 

去年夏季,一場數十年難遇的特大暴雨襲城,全市人民切身感受到了加強城市排澇能力建設的迫切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低洼區域、排澇不暢區域、人工地下區域排水綜合治理;同時,要求建立排水、應急、城管、建設、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城市內澇防治聯合行動機制。

  

 規范排水管網保護 

排水管網是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在危害排水管網的一系列問題中,排水戶排放水質不達標已經成為一大公害。《條例》從多個方面對排水管網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排水水質要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二是明確了接入管網的具體要求;三是分類確定了設施養護主體,明確了他們的職責范圍;四是對危及排水設施的行為作了界定。

  

 加快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建設 

隨著我市城鄉一體化不斷發展,通過立法提升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不僅必要,而且可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責任,對資金保障作了規定;對毗鄰城鎮管網的農村,規定了就近接入的原則,有效避免了重復建設和浪費;對其他村莊,規定了相對集中建設的原則,較為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到農村建設各類設施在技術、經驗、管理上的不足,規定了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農村設施和管網建設的職責。

  

 全程監控污水與污泥處理 

《條例》對污水處理作出細化規范,一是規范了運營合同的簽訂方式;二是規定了需要報送有關部門的各類信息,及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各類運營情況;三是規定了在線監測裝置的安裝和使用。同時,對污水處理的副產品污泥,《條例》也用足夠的篇幅進行關注。一是規定主管部門要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是運營、轉運、處置單位要建立聯單制度,確保污泥轉運處置始終處于監管之下;三是污泥轉運車輛要實現專業管理,保證轉運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做到最小。


【文章來源:徐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