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線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運行的“生命線”。2月24日,記者從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濰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對目前我市地下管線設置管理存在的種種問題進行了理順。此規定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濰坊市首次對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立法

《濰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的出臺,是我市針對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的第一次立法。


市城市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城市地下管線主要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道線纜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與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但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管線以及海域范圍內的地下管線不包含在內。”該負責人說


按規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線的單位(以下統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同時,地下管線有關管理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調查處理、反饋。


2新建、改擴地下管線應辦許可手續

按新出臺的規定,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其中明確要求,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并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逐步進入地下進行建設;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小管道避讓大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此外,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以后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橋梁以及單建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地下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3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

在建設過程中,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為盡量減少因敷設地下管線對正常的道路交通造成影響。此次還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應當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針對地下管線敷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影響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軌道交通、環衛等設施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損壞毗鄰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理維護單位搶修。


4建立安全監測、預警機制,消除隱患

地下管線的管理維護單位負責著所屬地下管線的運行安全,要對地下管線及其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發現破損、老化、缺失的及時修復或更換。同時,要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定期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確需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管理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


任何人和單位都嚴禁出現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進行建設活動;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排放、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擅自接駁地下管線等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正常運行等行為。


5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統籌各類市政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解決反復開挖路面等問題,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促進城市集約高效和轉型發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


綜合管廊的建設應滿足規劃設計的要求,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確保各類入廊管線安全、有序、高效、節能地建設和運行。綜合管廊應集中管理、統一運營和維護。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其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支付管廊使用費,收費標準由雙方按照指導意見協商確定。


我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地下綜合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6危及地下管線,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對于各項地下管線在建設、管理維護中的違規行為均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其中對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市城市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地下管理長期以來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地上、輕地下”“重建設、輕管理”“重使用、輕維護”的錯誤觀念。近年來,地下管線管理方面的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管線管理單位多,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監管不到位;管線建設統籌不力,設計前瞻性差,道路反復開挖;檔案信息歸集率較低,尚未建立起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機制,整體上顯得比較混亂。


根據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市政府法制辦與市城市管理局組織成立了立法課題組負責起草工作,經過長期的調研、論證,出臺了該《辦法》。該《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地下管線的管理。


【文章來源:濰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