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集約利用城市建設用地,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水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前款所稱城市工程管線,包括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

  

附屬設施,包括用于維護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設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管理,在管廊內從事管線敷設、維護的,應遵守本辦法。

  

國防、軍事等涉密管廊工程的管理除外。

  

第四條 地下綜合管廊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先行、有償使用、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等工作的綜合協調。

  

發改(物價)、公安、財政、規土、執法、安監、人防等主管部門和各區(開發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綜合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入廊管線單位應當配合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做好管線入廊、運行監控、日常維護、費用繳納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中心城區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聽取和吸收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權屬單位的意見,并與本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建設規劃等專項規劃,以及給水、排水、燃氣等建設發展規劃及既有地下管線緊密銜接,合理確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指標。

  

第七條 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五年進行一次修訂。

  

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目標、重點任務、投資總額、建設規模和時序等內容應當納入同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同步提交實施情況評估報告,統籌解決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新建道路,應當按照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改造、地下空間開發、地鐵建設、道路大修等工作,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第九條 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各區(開發區)、縣(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管廊專項規劃,編制五年項目滾動建設計劃,建立項目庫,儲備建設項目。

  

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庫內具備實施條件的,由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編制管廊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確定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投資總額、建設期限,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可以采用多渠道、多方式籌集資金。

  

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政府通過特許經營、股份合作、經營補貼等形式,鼓勵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

  

鼓勵入廊管線單位共同組建或者與社會資本合作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在政府指導下組成地下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公開招標選擇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工程建設。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綜合管廊項目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全過程各環節的支持、指導、監管和服務。

  

第十二條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三條 地下綜合管廊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設施、河道以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古跡保護、軍事用地、樹木保護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提供。

  

第十五條 地下綜合管廊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因施工造成的道路開挖、管線遷移和綠化損壞等進行恢復,并完成臨時道路、管線、建(構)筑物等的拆除和清理。

  

第十六條 地下綜合管廊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管廊工程竣工后,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時限內向相關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地下綜合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構)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

  

第十八條 在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管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必要措施嚴格控制。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

  

第十九條 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的地下綜合管廊項目應當列入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計劃。目標管廊的建設運營模式,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計劃確定。

  

第二十條&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