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chǎn),未成年人雷某一個不注意造成了兩百多萬的損失,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介紹:

雷某在施工負責人葉某的安排下,在云和縣一塌方處施工,因其未注意施工現(xiàn)場環(huán)境和條件,忽視國防光纜警示標志,無挖掘機操作證駕駛挖掘機施工時,不慎將解放軍某部隊鋪設于該地下的一根國防光纜挖斷,造成軍委、戰(zhàn)區(qū)指揮機關與駐地部隊間通信聯(lián)絡中斷2.75小時,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余元,間接經(jīng)濟損失249萬余元。

在了解了案情后,援助律師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雷某構罪已無異議。雷某涉案時系未成年,且案發(fā)后雷某主動到云和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現(xiàn)已賠償部隊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書。在援助律師的耐心講解后,雷某也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嚴重的危害性。

最終在援助律師的努力下,云和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雷某做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zhàn)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 對于未成年人輕傷害、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犯罪的,情節(jié)輕微,確有悔罪表現(xiàn),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切實履行,或者經(jīng)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擔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文章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