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城市里,我們幾乎都遇到過這樣的困擾:道路隔三岔五就要“開膛破肚”,今天修管道,明天鋪線纜,因為道路施工而挖斷水管、引起事故的情況也常有耳聞。今后,這些狀況可能會得到有效改善。

  

會議審議通過了《東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會替代已經實施十多年的老版本,讓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有更詳細的規章可循。其中就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明確城市道路短時間內不能再“拉鏈”。

  

現行《東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缺少道路挖掘管理

據了解,我市現行有效的《東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占用管理辦法》)迄今已實施十多年,主要條款與我市市政管理現狀已不相適應,而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一直未制定專門的規范性文件。一方面,隨著近年我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軌道交通、截污管網、道路橋梁、地下管線的建設強度不斷加大,城市道路屢屢需要長時間占用、開挖;另一方面,對道路占用、開挖的審批、批后管理卻缺乏統一的制度性文件加以規范,對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的維護造成較大壓力。因此,確有必要對原《占用管理辦法》進行評估修訂,整合補充道路挖掘審批管理措施,制定出臺新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原則不超3個月 

《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經許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行人、交通和市容環境的影響。

  

經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核發《東莞市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許可證》或《東莞市市政設施建設類許可證》,申請人必須在占用、挖掘作業現場懸掛上述許可證,并附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

  

管線發生故障可先破路搶修再補辦手續

《管理辦法》規定,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通知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應避開交通繁忙時間進行;橫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管線,應當優先采用頂管技術等非開挖方式進行;縱向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各類管線的特點分段進行,原則上每段長度不得超過200米,跨越兩個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須挖掘一段,修復一段,再推進一段。


【文章來源:東莞陽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