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的垃圾滲濾液有毒有害,必須進行專門處理,可有人竟然為了一己之私,內外勾結,往市政污水管井內排放。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對該院首例環境污染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污染環境罪,判處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經理馬某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190萬元。同時,以污染環境罪、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罰金6100萬元;3名相關負責人也分別獲刑。

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海淀污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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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經理。經查,馬某利用職務便利,于2012年至2015年間,為天津歐梭公司承攬和執行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污水外運項目和土工膜采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天津歐梭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另案處理)給予的錢款共計1861萬余元。

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

馬某伙同天津歐梭公司及呂某、李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違反國家規定,于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間,將該公司從六里屯垃圾場外運的垃圾滲濾液傾倒入位于海淀區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內,該公司違法所得5000余萬元。偷排的垃圾滲濾液進入市政污水管網后進入再生水廠,使再生水廠承擔了額外的污水處理成本93萬余元,并給再生水廠造成了超過30萬元的損失。在此期間,馬某多次指使張某(另案處理)幫助天津歐梭公司解決外運污水車輛被查扣的事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有關工程介紹給天津歐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呂某,為天津歐梭公司謀取利益,并收受該公司給予的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馬某還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于是對馬某所犯受賄罪、污染環境罪數罪并罰。馬某受賄數額中的絕大部分與其為天津歐梭公司謀取垃圾滲濾液業務即污染環境的犯罪事實有關,受賄情節特別嚴重,應酌予從重處罰。

據此,一審以受賄罪和污染環境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190萬元;責令馬某退繳違法所得1860余萬元并予以沒收。

被告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均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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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該案的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公司、被告單位主管人員呂某、負責污水外運處理項目的負責人李某和方中公司原項目部經理張某也一同獲刑。

                                                     

該案3名相關負責人也分別獲刑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公司及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呂某為給單位獲取非法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李某和張某明知垃圾滲濾液具有污染環境的危害性,仍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將垃圾滲濾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內,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于是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呂某所犯數罪予以并罰。

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罰金6100萬元;判處呂某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李某2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張某1年8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被告單位退繳5800余萬元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

法官釋法

判處6100萬罰金系警示

垃圾滲濾液是指垃圾在填埋和堆放過程中,由于垃圾中有機物分解產生的水和垃圾中的游離水、降水以及入滲的地下水等通過淋溶作用而形成的污水,可能含有毒有害的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等無機污染物,絕對不能直排,需要進行專業處理。

審理此案的法官張浩表示,根據2013年的司法解釋,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即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根據被偷排的垃圾滲濾液進入的污水管網及相關再生水廠提供的污水處理成本,馬某等人偷排的行為使相關再生水廠承擔了額外的處理費用93萬余元,造成了超過30萬元的損失,因此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被告人曾供述,“很多單位都存在偷排現象,并不是我們這一家”,可見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存在抓著算自己倒霉,沒抓著就大賺的從眾僥幸心理。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6100萬元,就是要讓被告單位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遭受重罰,同時警示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

另外,李某的偷排行為曾被垃圾場的工作人員發現,但垃圾場的負責人只召集有關單位人員開會,強調不要有遺撒、偷排等行為,實際并未采取任何切實可行的措施。涉案單位態度放任,也導致了該案的發生。